豫科交字[2012] 22号
(2012年12月1日)
为了加强和规范管理,减少用车费用和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该制度。
1、中心各部及职工个人因公务需要用车时,应向中心领导提出用车申请,中心领导通知办公室安排。出行前后,须详细填写《用车申请表》。驾驶员接到用车申请单后方可出行。
2、单位车不得擅自用于私事,如确实需要,应向中心领导申请,得到批准后通知办公室安排,如跑长途,过桥费、司机的食宿费用由用车人出,单位一把手公车私用同样执行。
3、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车,不得将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相关人员须定期抽查车辆及花费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4、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其罚款和费用自行承担。在无照驾驶、因私外出、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时,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5、因车辆停放、保管不妥导致车辆被盗、损毁而造成的损失,由当时的驾驶人员承担所有责任。未经批准,因私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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