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2013年12月27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科技交流中的保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促进对外科技交流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科技交流活动是指我国公民在境外或境内参加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参与的科学技术开发、讲学、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考察、谈判、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种质资源交换、展览和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凡涉及对外科技交流的以下事项必须建立并实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
(一)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科技规划、计划;
(二)科技项目、课题及其经费预决算、事实方案、关键设备、资料、物品;
(三)科研成果及其用途;
第四条涉密人员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应当告知其《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涉密人员在境内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单位报告,所在单位提醒其遵守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并记录在案。
第五条单位每年对执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河南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2013年12月27日)
(一) 公开的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 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要求对方承认保密义务。
(三) 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包括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因工作确需携带或向境外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切实可靠的保密措施;任何情况下,不得携带或向境外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
(四) 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五) 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六) 在境外遇到危及所携带的国家秘密载体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销毁所携带的秘密载体,并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七) 发生泄密问题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